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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90********,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6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3时20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甘K****9号普通两轮摩托行驶至**镇**街**处时,被成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后依法提取何某某血液,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何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6.12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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