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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组 ,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新蔡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监察/侦查机关名称)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21时31分报警,在河南省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东湖度假村北200米处,何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的力帆面包车,送其朋友张某某到该处,张某某与其老板闫某某发生纠纷,闫某某报警,古吕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现场后,发现何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何某某传唤到古吕派出所,经对其酒精吹气检测,酒精检测含 

量为92mg/100ml,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皖中天司鉴 

(2019)毒物鉴4271号,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2mg/100 

ml,何某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何某某对其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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