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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无前科。

本案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家喝了一杯“牛栏山”白酒后,便驾驶粤PU****小型汽车从家里驶往新邵县酿溪镇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19时50分左右,途经国道207线严塘派出所前路段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10毫克/100毫升,随后交警将何某某带至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抽血送检,于同年6月24日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2.9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口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单、毒检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等;2.犯罪嫌疑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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