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永州市冷水滩区,住**队**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16时30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从冷水滩区普利桥镇往永州市八中方向行驶,当行至马坪高架桥路段时,被公安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照片、驾驶员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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