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4********,汉族,大学文化,无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无锡市滨湖区**居**号**室。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于2020年9月26日1时40分许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BA****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吴某某、刘某某从本市滨湖区湖滨路“帝豪KTV(湖滨路店)”附近出发,后在沿本市滨湖区青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祁桥面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