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现住无极县**镇**村**巷**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无极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0时许,何某某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0705乡道郭庄路口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经对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0.4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