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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2日20时49分许,何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鲁F*****小型轿车,沿涞源县百泉路由西向东左转弯驶入广源大街北50米处,被执勤交警截获,经现场对驾驶人何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经依法传唤并对何某某血液酒精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69mg/100ml,何某某对上述鉴定结果和饮酒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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