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街**号,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00时20分许,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号白色马自达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街与南二环西300米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送检的何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5.26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并未造成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在被查获后,服从配合检查,经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较小,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