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97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2****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临海市杜桥镇环城东路君澜酒店对面出发驶往东方汇方向,0时45分左右,途经临海市杜桥镇富南路187号前路段时被设卡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到案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