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四川省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浙G0****号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途经玉环市玉城街道普力源公司前路段与胡某某驾驶的浙JP****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出警至现场的民警送往医院抽血检测并依法传唤到案。经检验,其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经认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承担该事故同等责任。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