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二部刑不诉〔2020〕33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村**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浙LU****号小型轿车从舟山市新城甬东村往定海区白泉镇方向行驶,途经三华线三官堂村沙滩路1号路段处被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结果为138mg/100ml。后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已达到醉酒国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呼气测试单、乙醇含量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