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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29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4197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9时48分许,龙岗交警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龙岗区**路段,有一辆车停在路边司机在车里面睡觉,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接到报警后,执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处置中发现粤WZ0****号牌小型汽车的驾驶员何某某有危险驾驶的嫌疑,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16.24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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