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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公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87********,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住双峰县**街道**楼(户籍地:江西省新余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赣K6****小车,沿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和森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行至和森大道人社局地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血液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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