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05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机动车途经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酒店地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何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4.7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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