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13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镇**村**组,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和朋友吃晚饭时饮酒。当晚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汽车沿浏阳河大道由北往南行驶到人民路川河路口时,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雨花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和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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