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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7********,汉族,中专,住浙江省**。因本案于2020年1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浙C05****小型轿车,由苍南县宜山镇环山路往宜山镇东河路方向行驶。当日22时01分许,途经苍南县宜山镇环球路67号前路段时,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酒精呼气检测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某某,本案犯罪情节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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