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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生于1970年****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70********,汉族,高中文化,苍溪县**水务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3月1日经本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3日晚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何某某与同事罗某某在苍溪县陵江镇少陵路“百味轩”饭店吃饭并饮酒。饭后21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川H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苍溪县陵江镇落英缤纷路北段、江南干道一段、嘉陵江大桥向家中行驶。21时13分,何某某驾车行至苍溪县陵江镇西江路28号外(嘉陵江大桥头)被执勤民警挡获。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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