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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89********,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广西融水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融水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在融水县第四小学的工地上与工友一起吃饭喝酒后,于当晚21时许从工地驾驶桂B****8号“五菱宏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着融水镇园林路行驶至园林路碧绿新城路口时,被正在例行夜查工作中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对何某某在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融水县人民医院进行采集血液送检,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其血液进行乙醇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136.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何某某在醉驾路段车流量不大,未造成他人损伤,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关于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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