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51992********,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系武警河南省消防总队警勤中队士官,住郑州市金水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
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同日收到卷宗1册。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某某后于2019年10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于2019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26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某某后于2019年12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8日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豫A3T****号宝马牌小型轿车沿郑州市金水区沈庄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燕某某交叉口右转时,与路口停放的豫A1X29G号小客车、豫A9XV81号小客车、豫A59TH0号小客车、豫AD66367号小客车四辆小客车发生碰撞,致使五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对何某某抽血检测,何某某血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14.85mg /100ml。现已对四某某被撞车辆受损车主进行赔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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