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1〕80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0********,中共党员,江西省南昌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作。现住址南昌市南昌县**路**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同上)。无违法犯罪前科劣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青云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22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赣M*****小车沿青云谱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青云谱北路与青云谱南路交叉路口时,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民警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市第五医院抽血,作进一步检测。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4.72mg/100ml。
2020年11月20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经南昌市青云谱交警大队传唤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前科劣迹记录,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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