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街道**村委**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1日20时38分,何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到曲靖市麒麟区寥廓北路教场路口处时被麒麟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何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91.96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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