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3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67********,汉族,大学本科,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街道**街**号楼**房,现住雨花区**村**房。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和朋友在雨花区韶山路木莲路口的**饭店吃晚饭时饮酒,当晚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湘******号黑色汉兰达汽车从**饭店沿木莲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曙光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及笔录、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4.被查获时现场录像。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19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