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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03********321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于2020年8月12日23时许,醉酒后驾驶牌照为吉C****0号银色宝莱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四平市六孔桥桥洞铁东侧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何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经司法鉴定,何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7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违法犯罪查询情况、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酒精检测结果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文书、保证人房照、工作证明、人员指纹卡、人口信息、情况说明。

2.证人李星、孙万隆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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