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3日20时55分,何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小型轿车行驶至曲靖市麒麟区**道麒麟东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4.68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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