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二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4********,基诺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国家自然保护区勐**所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现住云南省景洪市**镇**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8时53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云******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昆磨高速公路513公里500米(下行线)处时,被思小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1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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