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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_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71********,汉族,小学肄业,中共党员,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病未执行),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2日20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G*****小型越野客车,当行至****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4mg/100ml。因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当日21时09分许民警依法将何某某带至市**医院抽取血样。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获现场照片、酒精测试现场照片、当事人提取血样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 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 查获现场、抽血现场视频资料;5.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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