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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合同诈骗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16〕18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路**栋**室。因合同诈骗嫌疑,于2015年11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12月2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6年3月31日、2016年6月6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分别于2016年4月29日、2016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2016年5月27日、2016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2月12日,深圳市**装修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和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了一份《**港区集装箱码头辅建区宿舍楼热水及太阳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B公司承担**港区集装箱码头辅建区宿舍楼热水及太阳能工程,合同总价款是人民币400万元。后**B公司负责人何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分两次向**A公司申请进度款。**A公司在2014年2月及5月份两次打款共计310.4万元人民币后**B公司拒绝施工导致工期拖延。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向**A公司申请第二次进度款过程中,隐瞒其未购买工程物料的事实,虚构物料存放地点,谎称深圳**C有限公司为其公司,将**A公司人员带去审核物料存放,骗取其信任,同时其明知**A公司要求安装进口太阳能集热板蓝膜情况下,编造事实,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以各种借口拖延工期。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收到**A公司二次进度款之后未继续履行合同,将上述钱款提现后用于其他消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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