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藤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76********,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梧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月11月5日上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其雇请的黄某某、刘某某等人一起去到其承包的位于藤县**镇**村“**冲”(地名)的山林炼山造林。何某某指挥黄某某、刘某某等人点火后,便安排其他人员在事前修整好的防火隔离带周边进行巡查,防止跑火。不久,由于刮大风,炼山的火苗飘至附近的山林,引发火灾,导致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山林被烧毁。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迹地面积3.88公顷(折合58.2亩),过火有林地面积3.88公顷(折合58.2亩)。
火灾发生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及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藤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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