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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失火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来宾街道**路**号**幢**号,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街**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丽江市古城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方某某、何某某三人到丽江市古城区大东乡白水村委会古龙湾林区焊接净水器护栏,在对施工现场采取了一定的防火处置措施后,三人使用电焊机进行焊接作业,由于当天下午风比较大,15时许,三人焊接时产生的焊渣被风吹至防火处置范围外的草丛中引燃干草,三人发现后立即进行扑救但未能控制火势,引发森林火灾,火情位置位于丽江市古城区大东乡村委会古龙湾林区6林班33、40小班内。经云南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8.5304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3.9364公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方某某、何某某发现火势无法控制后及时报警并留在现场参与扑救工作,民警到现场将三人传唤到案,三人在被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方某某、何某某发现火势无法控制后及时报警并留在现场参与扑救工作,民警到现场将三人传唤到案,三人在被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电焊机一台移送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森林公安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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