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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于2019年12月28日16时许,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的家中因琐事与其丈夫发生纠纷。民警接110报警出警,将何某某依法传唤至八里庄派出所。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派出所内,拒不配合调查,欲强行离开时用拳击打了对其阻拦的民警胸部,致民警张某某胸腹部软组织损伤(不构成轻微伤),后被现场抓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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