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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79********,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四川省盐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盐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源县公安局盐井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晚上23时许,盐源县森林公安局接到报案,盐源县盐井镇大水塘旁松林处有人在非法野外用火。森林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时火已被扑灭,同时发现何某某躺在一座坟墓后面,准备将其带回调查。何某某拒不配合,用脚踢森林公安民警,在带回森林公安局的途中何某某向干警吐口水并辱骂森林公安局民警,将森林公安局警车玻璃扣踢坏。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何某某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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