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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妨害公务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19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道**号**庭,暂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店**室。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6月8日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3时许,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雁滩派出所民警李某某接指挥中心派警,带领辅警邵某某、赵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酒店**号房间处理打架警情,在民警李某某向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核实身份时,遭到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辱骂、并向民警李某某右脸部打了一巴掌,阻碍处警民警正常执法。案发后,被害人李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进行道歉,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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