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居委会**街**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8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琼海市公安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甲(另案处理)于2020年2月4日至2月6日,在琼海嘉积镇银海路恒德大酒店**房内容留王某乙、何某某、陈某某、黎某某、卢某某、吴某某六人吸食毒品。2020年2月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王某甲的授意下暂时代为支付恒德大酒店**房房费400元,开房后何某某立刻向授意人王某甲通过要取现金及代收麻将收水的方式收回了垫付的400元房费。
本院认为,何某某未提供容留吸毒场所,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副检察长:李正日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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