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送货,出生地江苏省镇江市,住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路**号(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镇**号)。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以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和陆某某共同承包经营无锡市锡山区**浴室,容留卖淫女在其浴室内从事卖淫活动,从中获利,并安装了相关报警设备、对讲机规避公安检查。
1. 2019年1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和陆某某容留范某某(被行政处罚)在无锡市锡山区**浴室三楼包厢内,以200元的价格与华某某(被行政处罚)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 2019年1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和陆某某容留范某某在无锡市锡山区**浴室306包厢内,以200元的价格与华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何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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