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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4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冷水滩区三多亭的一处住房在出售过程中,发生买卖纠纷,何某某报警到冷水滩区公安分局,称被人诈骗。经梅湾派出所调查核实,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何某某到本院申诉,经本院审查,认定冷水滩区公安分局不立案理由成立。2019年7月2日,何某某以梅湾派出所处理不公、出警民警包庇偏袒为由,乘火车到北京上访,在火车站门口被政府工作人员接回。2019年8月28日,何某某在北京中南海周边头扎白巾手举信访材料上访,被驻京办工作人员接走,在接回过程中,何某某向蔡市镇政府工作人员索取1000元上访费用,才配合工作人员返回。2019年9月16日,何某某购买从永州到北京的火车票,准备到北京上访,在**镇政府工作人员劝阻,向蔡市镇政府工作人员索要3000元现金后才配合返回。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湘芙蓉司鉴中心[2019]精鉴字第5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何某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实施违法行为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2019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对蔡市镇政府接回的何某某进行调查。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实施违法行为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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