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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94********,汉族,文化程度广州**航空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0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夜宵档吃宵夜喝酒后,因结账的问题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先用塑料凳砸了被害人黄某某,黄某某踢了何某某腹部一脚,后何某某拿起店内的菜刀追砍黄某某,黄某某跑离夜宵档,何某某追逐了几十米后返回店内。经检验,黄某某、何某某体表均未见明显损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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