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安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8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普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某某甲,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妻子祁某某下班后到县**院影像科体检,值班医生任某某在帮祁某某做体检时用手触摸到祁某某的腰部,祁某某感觉心里不舒服,回家后跟廖某某讲任某某摸她,廖某某听到后便到县**院影像科办公室找任某某理论并殴打任某某,任某某进行还击,导致廖某某及任某某二人头部均不同程度受伤。任某某将此事报告院领导,经院领导劝说后回家休息。廖某某跑离影像科办公室,同时打电话给其姐夫何某某及老表胡某某,告诉二人自己被任某某打伤,叫他们到县**院来。同时,廖某某妻子祁某某、姐姐廖某某、廖某某、姐夫何某某、舅舅胡某某等多人来到县**院门口,胡某某打电话给任某某要求其到县**院门口把事情讲清楚,任某某与母亲杨某某、妻子袁某来到医院门口,双方在普安县**医院门口岗亭处发生争吵,县**院院长刘某、副院长戎某某赶到现场进行调解,并将双方劝离。任某某与母亲杨某某、妻子袁某返回家途中,行至**小区路口“**鞋业”门口时,又遭到廖某某的姐夫何某某等人殴打,致胸部受伤。任某某的母亲杨某某在拉架的过程中被对方用石头击打致头部受伤。经鉴定,任某某头顶部之损伤属于轻微伤,胸部(肋骨骨折)之损伤属于轻伤二级;杨某某头部之损伤属于轻微伤。
另查明,2020年9月16日廖某某的妻子祁某某、何某某的妻子廖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任某某损失共29.8万元,任某某自愿谅解廖某某、何某某的行为。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协议,廖某某、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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