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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22000********,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住建始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给前女友李雪梅打电话要从李雪梅位于本县业州镇的租住房处拿取自己私人物品,李雪梅同意,遂驾车从恩施赶往建始。同年5月27日凌晨,李雪梅驾车到达本县业州镇闫家湾隧道与209国道交叉路口处时看见何某某在此处等候,李雪梅未停车径直朝建始城区方向驶去,何某某见状遂驾车追撵,途中试图拦停李雪梅未果。当行驶至业州镇卫生院附近道路时,何某某驾车撞到李雪梅驾驶的车辆左侧,将其逼停,何某某遂下车欲和李雪梅交谈,李雪梅未予理睬,趁何某某毫无防备,又驾车向朝阳隧道驶去,何某某随即驾车追撵未果。后何某某给李雪梅打电话,双方约在“天豪君澜酒店”门口碰面。两人先后到达上述地点,后在交谈过程中发生口角,何某某心生怨气,遂从车内拿出一根甩棍击打李雪梅,同时要求查看李雪梅手机,遭到拒绝后遂抢过李雪梅手机将其摔在地上,李雪梅则用手挥打何某某,何某某遂又打了李雪梅两耳光,朝李雪梅踢了几脚,李雪梅后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李雪梅持有的苹果Xs Max型手机和大众朗逸牌汽车被损毁价值共计约人民币6186元。

2020年5月27日14时许,李雪梅电话报警。当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找到李雪梅,两人交谈表示和好。同年5月29日,何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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