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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寻衅滋事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住**镇**路**汽车站院内。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退回灌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1年1月15日补查重报。

灌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13日晚,翟某甲招待徐某某、韩某某、王某乙吃饭、住宿,后徐某某、韩某某至灌南县新安镇**宾馆休息,翟某甲与王某乙在**宾馆附近路边行走时,翟某甲酒后滋事,无事生非,捏造事实称王某乙抢其手机,又捏造事实称徐某某、王某乙、韩某某骗取其钱财,翟某甲联系翟某乙至**宾馆;翟某乙遂联系张某某、刘某某至**宾馆;王某甲、刘某某、张某某、何某某、黄某某出于朋友义气,一起随翟某乙至**宾馆。后翟某甲伙同翟某乙、王某甲、黄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至**宾馆客房内,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无故殴打徐某某、韩某某,致徐某某、韩某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灌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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