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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一部刑不诉〔2020〕Z3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曾用名小某龙(小名),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郎岱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月**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月**日以涉嫌犯衅滋事罪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六枝特区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月*日凌晨*时,2019年1月1日凌晨0时,肖某乙和肖某甲姐妹二人从省外打工回家来,其表哥陈某某接姐妹二人往回家路上走,走到郎岱镇十里大街到夜郎小区门口时,何某某与李某乙、李某某等三人从陈某某、肖某乙、肖某甲等三人的对面走过,李某乙与李某甲、何某某就动手将陈某某打倒在地上,肖某乙和肖某甲劝架时也被李某乙等三人打伤头部和脸部,陈某某、肖某乙和肖某甲伤情经六枝特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为人体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三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陈某某、肖某乙、肖某甲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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