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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安检刑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2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住**。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7月31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安乡县公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湖南顶律师事务所。

本案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黄某某(另案处理)微信联系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是否一起卖掉自己的银行卡“四件套”(“四件套”是指银行卡、开户的身份证照片、银行卡的U盾、开户的预留电话卡)。同年7月7日,何某某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进行非法交易、转取违法资金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四件套”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了黄某某。同日,黄某某在拿到何某某的银行卡后在明知卖出的银行卡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办理的银行卡“四件套”以及何某某办理的银行卡“四件套”以1500元每张的价格一起卖给其上线苏某某(另案处理),后苏某某以上家未给钱为由,至今尚未将约定的3000元支付给黄某某与何某某。

2020年7月初,苏元章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进行非法交易、转取违法资金的情况下仍然介绍自己的下线黄某某和何某某将他们共同办理的银行卡“四件套”卖给了赵某某,并承诺卖一套银行卡“四件套”可以得800-1500的好处费,如果银行卡内有非法的钱进账,黄某某与何某某通过挂失补办银行卡,将卡内进账取出来,苏元章抽取百分之十作为好处费,黄某某与何某某得百分之四十的好处费。通过调取银行卡账单,黄某某卖出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收账965451.4元,何某某卖出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收账910575元。

2020年7月30日,安乡县公安局民警通过广东省****镇派出所民警与何某某电话联系后,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在何某某的帮助下,安乡县公安局民警通过微信与黄某某约定在广东省****花园见面,并当场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案件揭发及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的陈述;3.证人颜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苏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被扣押财物予以解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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