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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4〕1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某,男性,200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2004*********族,大专文化,陕西某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9月7日被合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8月1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单向流入金额为315921元,其中涉嫌诈骗资金49259.9元,从中非法获利1900元。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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