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陵检刑不诉〔2024〕1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71992********,*族,群众,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住绥德县**片区**家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2月24日被黄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自2021年4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通过手机微信群添加上游违法人员微信,在对方的指导下下载“Telegram”(飞机)、“SRW”跑分软件,其明知对方是在进行网络洗钱,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然按照对方要求操作手机进行网络跑分。其利用名下的浦发银行卡(62179219********)、陕西农村绥德商业银行卡(62302710000********)、中国建设银行卡(62170041200********)三个银行账户帮助电信网络违法人员支付结算,对方按照何某某转账金额的百分之十二到百分之十九给其结算获利。现查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使用其名下的浦发银行账户,帮助实施电信网络犯罪的违法人员支付结算流水8.5万余元;使用陕西农村绥德商业银行账户,帮助实施电信网络犯罪的违法人员支付结算流水3.3万余元;使用中国建设银行卡账户,帮助实施电信网络犯罪的违法人员支付结算流水80余万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使用银行卡参与跑分后,又通过“Telegram”(飞机)里上线下载“码商平台”网页,将其支付宝(182202****)、收购他人支付宝收款码(均已删除)上传至“码商平台”,利用支付宝收款码跑分,对方按照转账金额的百分之六给其支付获利。现查明,其使用支付宝帮助实施电信网络犯罪的违法人员支付结算流水1.3万余元,使用收购他人支付宝收款码帮助实施电信网络犯罪的违法人员支付结算流水2.6万余元。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两次参与非法跑分活动,帮助实施电信网络犯罪的违法人员支付结算流水达95.7万余元,其非法获利约22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能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且系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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