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61979********,汉族,本科文化,系北京**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家园4号1单元1103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石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侦查终结,经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7月3日、2020年9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日、2020年10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移送起诉认定:何某某自2017年以来,何某某本人通过投诉和下属汇报,明知本公司互联网金融支付业务对接商户中存在涉嫌诈骗、寻衅滋事犯罪的“套路贷”商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网络P2P商户以及涉嫌网络传销、网络赌博等犯罪商户的情况下,为了公司获得巨额利益,授意南昌运营中心、上海企业支付事业部、风控部等部门降低投诉,继续为上述违法犯罪商户提供支付服务。同时纵容公司下属上海企业支付事业部继续发展接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P2P商户和涉嫌诈骗、寻衅滋事犯罪的“套路贷”商户,允许风控部违反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放宽商户入网审核标准为涉及犯罪行为商户开通支付服务,导致大量具有“砍头息”、“714高炮”、“暴力催收”等涉嫌犯罪“套路贷”商户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网络P2P商户以及网络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网络传销等犯罪商户接入该公司支付业务系统,为上述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商户提供支付结算帮助。2019年 “315”晚会曝光“套路贷”犯罪后,当年6月份,**支付公司清退大量“套路贷”商户,上海企业支付事业部朱某某向何某某汇报此事,欲快速将**支付公司清退“套路贷”商户接入本公司支付结算系统,何某某表示同意,并对朱某某建议风控部对“套路贷”犯罪商户先入网后审核予以默许,因商户入网不审核,导致刘某某犯罪团伙经营的北京**公司等各类犯罪商户短时间内大量接入北京**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系统内,并为其提供非法支付结算服务,获取非法巨额利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何某某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予以解除。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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