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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苑**栋**。现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9月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因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由淮安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胡详,湖南君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5日重报至本院。

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向包括毛某某在内的十名对象提供彩票类、资金盘类诈骗网站的搭建及维护服务,收取费用共计54900元。其中帮毛某某维护彩票类网站64次,共收取好处费7400元;帮助包括“QQ:2873******持有人”在内的九名对象搭建、维护彩票类或者资金类诈骗网站,收取好处费共计47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本院认为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被帮助对象是否利用何某某提供的技术支持实施了犯罪或者犯罪行为尚未查清。现有证据下不足以认定何某某是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需对于依法扣押的涉案财物依法进行处理。

2020年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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