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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公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住佳木斯市**镇**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9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信息实施犯罪,为谋取不法利益,向他人开设的赌博网站提供技术帮助并从中获利3000元。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账、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建议桐梓县公安局对扣押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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