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绰号“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湘阴县公安局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5日至19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4次在本县**镇的茶楼、宾馆开设房间,邀集李中良、刘小民、杨楚波(均已作行政处罚)等人以“开船”的方式进行赌博,何某某从中抽水渔利共计五千余元。
2019年6月14日,何某某主动投案。案发后,何某某上缴违法所得5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上缴了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依法没收何某某的违法所得五千元。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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