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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绰号“捞钟”,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8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扶绥县**乡**村**屯**号,案发前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里**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县河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4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 月14 日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商请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于2020年6月14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河池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从上家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取“胜地亚哥”六合彩赌博网站代理商帐号ka001后,通过代理商帐号ka001开设会员帐号供他人投注六合彩赌博。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月7日,代理商帐号ka001接受下线投注金额总计354738元。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已退出赃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上缴国库。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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