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住江山市市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底,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姜某某(另案处理)共同约定开设并管理群名为“天天麻将一元”的微信、吹牛赌博群,群内人员一百余人,通过在“辣手麻将”手机游戏上打江山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姜某某、何某某为赌博人员提供房卡,并从中抽头获利,所得收益姜某某、何某某二人平分,赌博人员按照群内约定的每分1元结算赌资,每局游戏姜某某、何某某抽头2元或3元。
2019年2月底至2019年5月16日期间,姜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抽头780元、支付宝抽头8001元;何某某通过微信抽头825元、支付宝抽头7161元,两人共计抽头16767元。
案发后,何某某、姜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文书、行政处罚相关文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汪某某、毛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退出非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何某某违法所得由江山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