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11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1月25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开心俱乐部”等微信群,组织群内人员在“熊猫四川麻将”APP中的房间内赌博,并以收取“房费”名义抽头获利,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8 466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系初犯偶犯,涉案金额较小,案发后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宽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